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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决定
(湘政发〔2008〕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现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生产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近几年来,在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推动下,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省农业和粮食生产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是保证市场供给、抑制通货膨胀、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继续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
  (二)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一是提高农资综合直补标准。2008年的农资综合直补标准由2007年的每亩31.8元提高到每亩71元左右。二是完善水稻良种补贴政策。水稻的良种补贴范围由农业税计税面积扩大到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早、中稻补贴标准分别为10元/亩和15元/亩不变,晚稻补贴标准由过去7元/亩提高到15元/亩。三是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每亩补贴标准13.5元维持不变。四是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提高到77元/100斤,中晚稻提高到79元/100斤。五是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按不超过农民购买农机具价格30%的比例给予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在2007年对购置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种机械等给予补贴的基础上,2008年补贴机具种类增加排灌机具、奶业机械、水产养殖机械、茶叶机械和农用小型工程机械。同时,适当提高对插秧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耕整机、小型拖拉机、旋耕机和铧式犁等部分机具的补贴标准。
  (三)大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整合农村各类涉水资金,提高涉水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形成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引导,群众自愿投入为主体,其他资金投入为辅助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格局。二是加大病险水库治理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类大中小型病险水库治理。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力度,狠抓面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山塘清淤扩容、防渗和提灌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水利排灌保障体系,提高蓄水输水保水能力。三是加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乡镇水管站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四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五是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加大对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支持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行“占一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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