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9处)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同时,撤消清真寺、孤峰塔、佘市桥三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清真寺、孤峰塔因拆毁后建现代建筑而撤消,佘市桥因严重改变原貌而撤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已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逐处树立保护标志或树立界桩,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对本辖区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之中。各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从发文之日起,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发文前已有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