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机制
(十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机制
进一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政府统筹、教育部门综合管理、其它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适时出台有关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市本级按规划办好一所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和三所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并以此为龙头,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整合职教资源,建立县级职教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办好乡镇农校。
劳动保障、农业、移民、扶贫等部门主导的财政补贴性培训项目原则上要定在骨干职业院校实施。主导部门负责制定并下达培训计划,考核培训结果,提供培训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职业院校实施“四大培训工程”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及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内容,严格考核。
加强高中阶段教育统筹,进一步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筹力度,确保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分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十一五”期间高中阶段教育原则上不批新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面向成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公办职业院校日常运转经费,确保公办职业院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落实本级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市本级每年安排600万元,主要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建立稳定的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3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稳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分专业大类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职业院校乱摊派、乱罚款。职业院校办学收入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各地不得收取调节基金,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