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各统筹地区应当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2004〕34号)文件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对于涉及多种产业或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根据单位的主营产业或服务范围确定其所属行业。实际经营、服务范围与工商、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营、服务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服务范围确定其所属行业。

  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常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采取财政代扣代缴办法,由财政部门按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每年一次性或分期拨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在职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既定办法继续实施。

  七、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对于拒不参保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条例》、《办法》及常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即2005年12月29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条例》和《办法》及常政发〔2004〕9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包括各级人事部门已认定的)。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含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需申请工伤认定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工伤认定办法》(常劳社发〔2004〕6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按《条例》、《办法》及常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