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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精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条例》和省政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及市政府《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本通知所称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属用人单位和养老保险关系由市直接管理的在常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外省驻常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办法》及国家、省和我市配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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