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建设私人住宅,不得在村(居)民点规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 未编制规划的村(社区)、组,一律不准审批私人住宅(危房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八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城镇居民从城镇迁入农村的;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的;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村(居)民无房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