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8〕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到7月31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这次督查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淄安办发〔2008〕11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各区县、高新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办事处)全部进行督查,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进行督查。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1.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淄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3.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和预案体系情况;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5.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一、第二阶段工作情况,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6.“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情况;7.对水库、河道的除险加固和综合治理情况,工矿企业和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汛期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对去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9.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10.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