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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5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九日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指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关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是指: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绿地,文物古迹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卫生用地,旅游规划用地,体育用地和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的违法建筑;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五)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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