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外市州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充分评估论证。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4、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在常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