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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违法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动态执法巡查与静态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动态执法巡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组,以及辖区执法部门进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查处并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静态网络化管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全覆盖要求制定和完善网络化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若干责任管理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行定人、定责、定标准管理。网络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程序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和辖区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各区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及时有效地查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违纪、违规行为。对涉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由市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检查规定》,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报市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对行政机关许可项目按10%到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防止和杜绝乱作为、乱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联系制度,共同搞好市城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房产部门不办理房屋确权手续的监控体系。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揽、承建违法建设的,由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相关单位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验证、调阅资料、扣发证照等方面给予配合的,上述部门在接到监督管理单位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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