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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京建交〔2008〕27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内容的通知》(京建法〔2008〕1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附件1),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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