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工作标准,加强定点医院管理
定点医院实行分级认定与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直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分别签定工作协议。本市范围内各区县(市)确认的定点医院实行互认制度,各区县(市)合管办要相互配合,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各级合管办对参合病人的有关住院情况的查询。
定点医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准入许可,具有与定点医院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定点医院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要建立定点医院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服务行为的监管,监督定点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对参合住院病人自费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一、二、三级医院个人自费部分分别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5%、15%、30%。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乱收费行为。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时,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告、公示。
要建立定点医院监管制约机制,由市、区县(市)合管办对定点医院收取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其额度按定点医院上年度农合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总额的1-3%收取。对定点医院违纪违规收取的合管病人经费、套取的合作医疗基金及相关责任指标超标应扣除的费用,由市、区县(市)合管办按相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上缴财政。
四、搞好机构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要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管理和经办机构,保证经办机构必须的工作用房、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条件;要将新农合宣传、筹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费用,严禁增加定点医院和参合农民负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