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整顿治理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废止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7〕5号)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和城市供水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吸沙、取土、淘金等活动。
二、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
三、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停放在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停放地点。沅水市城区河段范围内下列区域为可采区:义渡码头至三湖码头河道中心线以北3.1km的陈家洲河段,康家吉
至新兴嘴河道中心线以北2.2km的梅家切河段。市城区河段其它区域均为禁采区。沅水达到警戒水位时为禁采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临时确定禁采期。
四、沅水市城区河段不再新增采砂船舶、机具进行采砂活动,相关部门也不得办理任何证照。沅水市城区河段现有采砂船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30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逾期不登记备案和提出申请的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手续;申请使用采砂船舶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250kw,开挖深度不得超过河床以下5m,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未取得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进入沅水市城区河段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