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二)中央、省、市、区县(市)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政府按以下标准对城镇居民给予缴费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

  (三)对由民政救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参保对象,给予参保缴费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每年递减1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