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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附表1);
  (三) 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四)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二)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姓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姓名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4、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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