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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316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活动,扶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为:
  (一)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管理、监督全省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
  (二) 在省辖市所在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其他地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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