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质监部门负责对以学校食堂或以学生为供应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生产假冒伪劣和有害有毒食品的行为。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清理整治学校周边占道经营食品的商贩和流动饮食摊点。
(七)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抓出成效。要认真研究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的小餐馆、小商店、小超市、小作坊及流动摊贩的监管,有效整顿学校及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环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加强检查督导,务求取得实效。
(二)搞好自查自纠。学校主要领导要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监督与管理(高中以下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经营)。要严格落实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对资质不合格、卫生安全不达标的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清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排查食堂特别是承包食堂、学校食品小卖部以及饮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有关部门要组织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认真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搞好自查自纠,进一步强化学校周边食品企业(户)的责任、安全、质量和诚信意识,坚决纠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
(三)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市)食品安全(放心)办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推行联合执法,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当地食品安全(放心)办、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