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7〕6号)
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类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手续,规范其经营活动;对不申报或者申报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取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不得明知或应知无证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有上述行为的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逾期不纠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