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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本市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节能指标等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产品商标已获准注册;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企业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境外商标及未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近三年内,有被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 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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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三季度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公布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目录、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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