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艺术突出贡献奖。对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艺术精湛、德高望重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艺术家和社会知名、德艺双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艺术家进行表彰奖励。
二、评奖条件与标准
(一)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节目、剧目,应是题材重大、主题鲜明、艺术水平高、人民群众欢迎的作品。音乐和曲艺等节目应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50场以上;剧目演出场次不应少于50场;电影在全国公映,电视剧在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二)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展或竞赛、社会反响大的艺术精品。
(三)民间文艺作品应是文化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的文化艺术精品;艺术研究著作应是对艺术领域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重要作品。
(四)文学作品应是弘扬主旋律、内涵丰富、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艺术上富有开拓创新特点,语言风格上具有独特鲜明的个性,审美品位优雅高尚的文学精品。
(五)文学评论和理论作品应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深刻地把握思想内涵,具有独到的观点和见解,对解决文学领域的重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要作品。
(六)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应是各艺术门类中具有突出代表性的老艺术家和获得国家级文艺大展、大赛(包括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及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大奖)一等奖以上的中青年艺术家。
各艺术门类的评奖标准细则,将另文颁布。
三、奖励名额、标准与奖励管理
(一)奖励名额、标准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奖。根据文学、艺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共设15个类别,228个奖项。其中:(1)艺术作品奖设12个类别,173个奖项,包括一等奖18项,二等奖63项,三等奖92项;(2)文学创作奖设2个类别,9个项目,42个奖项,奖励不分等级;(3)艺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奖不超过13名。
1.艺术作品奖
(1)戏剧:京剧、吕剧、话剧、山东柳子、五音戏、豫剧、山东梆子、歌剧、舞剧、音乐剧等。一等奖6万元,2名。二等奖3万元,6名。三等奖1.5万元,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