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办发[2007]29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13日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部署要求,实现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宏伟目标,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特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现就评选奖励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分为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一)艺术作品奖。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门类,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参评作品成果应为:(1)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2)在省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3)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艺术理论研究著作。

  (二)文学创作奖。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和文学理论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含散文诗)、儿童文学及文学评论、理论等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长篇小说以单部作品参评,中、短篇小说以单篇作品参评,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文学评论和理论作品以选集、专集参评为主,也可单篇作品申报参加评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