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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严格把关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在广泛宣传、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确认条件细则》确认扶助对象,并在扶助对象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在本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宣传发动、资格确认、档案管理、数据汇总、工作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工作。

  残联负责为符合伤残标准的扶助对象办理残疾人证,按照伤残标准提供残疾军人证、工伤证相对应的残疾伤害等级证明。对精神和智力障碍性疾病要严格按照长春市人口计生委、残联、卫生局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长春市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残疾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长人口〔2007〕14号),核发残疾人证。

  民政部门负责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把关办理残疾军人证。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及时将中央和地方配套专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负责监督扶助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四、搞好公示,规范建档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借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把扶助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认真搞好公示。规范建立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凡是确认扶助对象所依据的原始证件,必须以复印件形式存档,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残疾人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必须将发证机关印章页存入档案。2008年起还应加印个人指纹存入档案。

  五、落实资金,加强监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分级承担。国家级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40%;县(市)级财政承担10%;其中市与城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10%,各自承担比例为5%。扶助资金由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托原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设立的资金账户,由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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