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7〕2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确保《若干意见》中政策措施的规范化操作和制度化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享受财政返还政策的申报
  (一)支持工业园区建设政策
  1.申报条件
  凡在我市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中,围绕支柱、主导和优势产业规划建设,并已通过前期立项审批,且规划5年内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对本地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园区(区中园),均可申报“工业园区建设财政返还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申报工业园区政策支持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申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
  (2)受理与审核
  工业园区需上报园区立项审批文件、发展规划,以及园区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要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市长审批。
  3.财政返还
  经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核定基数,每年年末一次性返还当年应返还的财政共享收入。
  (二)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政策
  1.申报条件
  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生产经营机制完善、管理方式先进、产品结构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企业纳税中市级财政留用部分的50%返还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年度内销售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之后的下一月即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