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内容,包括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表、房屋类别、预销售面积等;
(二)房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四)已预销售商品房的均价。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为摹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自留房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否则,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公布的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时,购房人应当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设置个人购房密码,并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及定金合同文本中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纸介质打印生成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文本,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文本传送给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信息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同时在系统中的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或预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仅签订定金合同而未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的,应及时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网上备案登记完成后,商品房预销售的购房人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已履行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