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后,通过湘潭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的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预销售后,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