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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项目备案机关申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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