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合同的通知
(潭政办函〔2006〕17号)
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避免政府及其部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市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包括协议、承诺,下同)或下发的批复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合法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签订主体、形式、内容、履约和解除终止等情况,进行合法性清理。
(二)谁签订、谁负责清理的原则
本次清理,主要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实行“谁签订、谁负责清理”的原则。
二、清理范围
凡以市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名义签订(包括受委托签订或挂靠单位对外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承诺)或下发的批复等,均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合同清理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王少庚任办公室主任,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合同清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统计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二)清理方式
合同清理分两个层次:以市政府(含各建设指挥部及其他派出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市合同清理办公室负责清理;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和受市政府委托签订的合同。
(三)清理时间
2006年3月20日前各单位组织自行清理,并把清理结果报市合同清理办公室。其中市直各有关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签订的合同,还要报送合同文本。
2006年5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清理要求
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搞好清理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抓,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质量和清理任务按时完成;对过期失效的合同要予以收回或废止,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要依法解除并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