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顿,时间为2006年4月至10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排查摸底,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建章立制,时间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06年11月至12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07年9月~12月进行,全面检查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 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 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并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 组织检查验收。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 做好迎检准备。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整顿和规范措施。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非法矿山的关闭工作,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要从国土资源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税费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经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