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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海泡石等稀有非金属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要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六)不断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已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企业改组改制和矿业权变更或延续登记时,要进行有偿处置。
  2.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3.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制定和规范交易收费标准。健全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
  (七)研究和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1.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县(市)、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
  3.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整市、县、乡(镇)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境评价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非法采矿有奖举报、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制度,建立起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时间为2006年3月至4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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