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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坚决纠正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或撤销。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发〔2005〕12号和湘办发明电〔2005〕71号的规定处理。
  4.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他非煤矿山办矿的,参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发〔2005〕12号和湘办发明电〔2005〕71号规定处理。
  (四)切实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
  1.凡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生产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对重点矿区,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2.对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布点过密等问题,要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逐步解决。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在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原则上要联合兼并,暂时不能联合兼并的,矿与矿之间要留出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带,并按照“先采上、后采下”的原则开采,严禁上下同时开采。
  3.对生产规模和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求以及采选技术、工艺、设备落后的矿山,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
  (五)认真开展煤炭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和特定矿种专项整治
  1.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已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在专项检查中,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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