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为重点,突出煤炭、锰、石膏等重点矿种,把谭家山、湘潭锰矿、龙口及排头等3个矿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1.对无证勘查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2.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煤矿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五证一照”)不齐的,非煤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不齐的,不得从事生产。对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4.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5.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密封越界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6.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7.对未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三同时”(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整顿,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执行。
3.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山资源。对影响铁路、公路、重要水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矿山,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