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级筹措建设资金。每个农村客运站的建设,由交通部、省专项补助18万元,市、县级财政各配套5万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五、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1.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站点建设管理模式、建设与经营主体;
2.负责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3.负责农村客运站的前期规划、初步选址和报建资料的准备工作;
4.负责建设用地的无偿提供和征拆工作。
(二)交通部门
1.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负责站点建设计划的衔接和上报,组织站点选址论证和审批;
2.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组织工程验收;
3.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补助资金;
4.负责对建成站点实施行业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筹措,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落实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四)国土部门:协助各级政府处理用地中的各类矛盾,责成所属部门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五)电力、广播、通讯部门:各自负责做好用地范围内的“三杆”迁移工作。
(六)税务等部门:按省、市重点工程的相关政策减免税费。
六、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廖国锋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严新民、市交通局长万启林、市财政局长喻湘任副组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地税、交通、电力、通信、广播、运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立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交通局运管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是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路运一体化”的重要环节,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