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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察内容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和审批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和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4.是否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勤政廉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六、工作步骤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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