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察内容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和审批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和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4.是否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勤政廉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六、工作步骤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