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同时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2.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3.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4.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因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