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全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的通知》(湘财综函〔2006〕1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上缴任务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必须于2006年12月10日以前将防洪保安资金上缴省级任务一次性足额上缴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未缴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办理财政决算时扣缴,并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各征收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2006年度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于每月10日前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情况月报表”,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