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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税系统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税系统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地税系统代收工会经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含进入财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单位)工会经费的上解部分,由市总工会统一委托市地税局代收,各县(市)区总工会不再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代收工会经费的协议。
  二、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统一汇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代收专户。市总工会根据省总工会《关于经费分成的实施办法》,按季度分解划拨给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会经费。
  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其上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其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四、地税部门根据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或成立满一年尚未组建工会的,自应筹建工会的下一个月起,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其向上级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五、各级工会应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代收所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拒缴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总工会应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对不按时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等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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