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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修建及简单装修费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成员当年大学学杂费支出后的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收入;
  (七)遗产继承和受赠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弟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四)国家政策、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三)有责任田(责任土)且有劳动能力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将责任田或责任土承包给他人的除外);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进行赌博或进行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
  (五)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等;
  (六)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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