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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目录范围实施网上公开。

第三章 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务网上公开的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应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应予以解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事项已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导查询。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单位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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