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之链接的各自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