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
(潭政办发〔2006〕50号)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违法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等);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签订合同行为及合同履行、合同文本归档等的管理和规范格式合同的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对各类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行政机关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管理
1.坚持与法人资格相对应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在对外经济事务活动中,须以本身的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合同,须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委托或授权文书;市人民政府各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因不具有民事主体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确需以该机构名义签订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2.坚持法制机构审核和集体审定的原则。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其合同文本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订立工作;同时合同文本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维护本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
3.坚持合法和诚信守约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诚信守约。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履约能力,杜绝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
4.坚持“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由该单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单位管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等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签订的合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或经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市长办理法律工作事务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招商活动的法律顾问、合同文本起草审核、合同履行统计报告工作,督促按约履行合同,指导合同归档,规范格式合同,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