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设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公路建设不断加快,为改善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堆乱放、乱设集市、违法乱建等侵占公路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妨碍了交通畅通和安全。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确保公路畅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路政管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等设施建设
1.公路两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建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执行,其建(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的最小控制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者负责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3.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路管理部门现场勘察签署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搞好公路两侧新建城镇和开发区等选址布点
1.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沿与公路间距标准是: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