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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2.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工资额,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计核。
  3. 对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量或工作量,以及预先确定的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计算的金额计核。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相应的产量或工作量定额,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足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核。
  (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其拖欠工资额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的规定计核;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不低于发生拖欠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核。
  四、指导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指导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可探索将本地国有企业转让空余土地企业所得的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用于支持困难国有企业和暂不具备条件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的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抵押的资产、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合理兼顾职工和银行的利益,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给予支持。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本地区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
  (一)对未改制的企业,各级国资委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 要督促所监管的企业与工会协商或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具体计划,落实资金来源,认真抓好落实兑现;要定期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指导企业加强管理,通过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催收应收账款、出售闲置资产、压缩费用开支等办法筹集资金;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二)对已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改制重组的力度,指导帮助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回收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三)对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要加快企业退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清偿拖欠工资。
  五、明确企业负责人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
  各级国资委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完善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存在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企业,将清欠工资作为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不得参加评优评先,限制其负责人职务消费,一律不得出国,不得购买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且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和获得效益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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