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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和年审情况,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察。对未依法制定、公布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促进国有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强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解决我市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是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的原则,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足额补发拖欠的工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着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更要注重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拖欠工资的计核办法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属拖欠工资范畴。计核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可参照如下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拖欠工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计核:
  1.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劳动者工资额有具体约定的,企业应按约定的标准计核;约定的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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