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可对科技人员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加科技创新奖金的薪酬分配制度,对高级人才实行协议工资。企业应加强劳动工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工资分配和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在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通过集体协商或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同时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要求,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国资委监管企业还应报同级国资委备案。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各级政府要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薪酬决定程序,鼓励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政府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审计、工会等部门共同 参与的监管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区分薪酬收入和资本收益,制订科学的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七、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注重培育协商主体,规范协商程序。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服务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扩大集体协商范围,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双方依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现状和发展规划,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年度职工工资调整方案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八、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