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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三、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一)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加强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合理调整各类员工工资分配关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全市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范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二)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一年一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参照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总额方案经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审查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确认。经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应严格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时,应以不低于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的企业工资总额为依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高于企业工资总额的,以企业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统计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总额等数据进行监测和核查。
  (三)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和调控。综合运用经济和税收等手段,促进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抑制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落实。
  四、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和发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五、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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