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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企业工资分配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将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调节工资收入分配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完善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监督和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对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监管,努力解决企业工资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解决拖欠工资。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摸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底数,制订工资清欠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责任。各级国资委要负责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欠目标任务,包括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要求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劳动合同做到每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改进完善企业劳动工资报表制度,开发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由企业定期填报工资支付信息;可聘请工资支付监督员,通过工会、社区、街道形成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全面监控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
  (三)进一步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保障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要继续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建筑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政策上严格把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对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前6个月工程量的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专户。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专户。对不按规定首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后续工资保障金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停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保障金专户的到账资金、支付等情况实施监控管理,保证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资保障金专户的监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拒绝建立工资保障(证)金专用账户、拖欠职工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记入诚信档案和降低企业诚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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