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要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三)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这类产品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予以监督实施。
(四)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该整顿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六)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中建材使用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制度,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建筑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