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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要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三)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这类产品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予以监督实施。
  (四)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该整顿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六)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中建材使用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制度,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建筑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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