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1.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教学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12.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3.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延伸,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幼儿园(班)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小学化”现象。要尊重幼儿的人格,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14.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5.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6.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规划。示范性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等级的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审验和督导,确保其发挥示范性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办园质量的提高。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格、办园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