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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2.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到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原则上,城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一般农村地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一年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组织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动员组织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幼教专干和幼教教研员,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奖惩和资格审定制度;负责国家举办的幼儿园的园长和教师的管理;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要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用水、用电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规划、建设部门在审定城镇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幼儿园改扩建、新建,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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