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县以下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撤销。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四、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二)实施步骤。清理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3月25日以前)。
1.2007年3月初,下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2.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市会议精神,及时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3月25日前向局际联席会议报送贯彻会议精神情况、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第二阶段:清理自查(2007年4月5日以前)。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各自清理方案,对自行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认真自查,摸清底数,分别列出具体项目,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5日前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0732-8583311)。同时,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开展的国务院和省、市三级举办的项目登记上报,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开展的省和市两级举办的项目登记汇总上报,以便双向核查。对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清理意见,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核查公示(2007年6月20日前)。
按照“逐级负责,严格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下级报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核查,对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汇总、甄别,经局际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厅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根据厅际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向各单位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